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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城市标准及评审办法

我省修订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及评审办法——要求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2014年05月13日13时53分00秒  

  本网讯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对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申报事项、程序及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旨在改善我省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对全省园林城市的景观保护、绿化建设、道路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建设与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省级园林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筑和谐,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等现象,建筑工地安全围挡作业,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制定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

  《标准》要求,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和8平方米。新建居住区(2002年(含)以后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城市内800米至少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设市城市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2座以上,县城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座以上;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

  据悉,《评审办法》规定,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具备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在每年五月底前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现场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在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后通报评审结果,对综合评审达标的城市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命名1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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