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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申请省级、市级和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资质委托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省级、市级和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资质委托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新申请、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数据比对,适时开展企业动态考核,依法依规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对企业出具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资质的行为,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办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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