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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第50号令: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原文:(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原文:(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原文:甲级资质企业要求:(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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